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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进一步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本科三、四年级学生中实行学业导师制。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职责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 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3.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备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4.熟悉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专业社会需求情况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管理规定。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1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开展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以及社会需求等情况,对学生开展富有针对性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兴趣和专业自信。

2.指导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和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制定学业指导工作计划,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学业规划和选课指导,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创业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分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3.指导专业学习。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关心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习热情,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指导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各类素质拓展、创新创业等,积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参与学业导师指导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和相应岗位聘任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分会主席、院学工办主任,院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等,主要负责学业导师的选聘、培训指导、日常督导检查、期末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二级学院依据聘任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各二级学院学业导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每个自然班需聘任至少1名学业导师(符合学业导师条件的班主任可兼任),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实行定期集中指导与不定期分散指导相结合。定期集中指导采取师生面对面方式进行,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不定期分散指导要结合学生专业特点,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解决学生共同关心的学业问题。

第九条 为确保指导的连续性,学业导师聘期一般为2学年,如学业导师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应由各二级学院在1周内重新聘任,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业导师考核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外、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等。主要负责学业导师考核的组织工作和指导业绩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12月中旬对学业导师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对学业导师的指导业绩进行认定,内容包括学业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和学生四六级过关率、创新创业、学生素质拓展、参加社会实践获奖、考研率等。考核要注重指导业绩,同时采取查阅学业导师指导记录、召开学生座谈会、发放考评表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考核“优秀”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学业导师的20%。考核优秀者奖励1000元,并在同等条件下,评先推优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学业导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学业导师条件的专任教师,在聘期内需承担学业导师,无原因不承担学业导师工作,聘期内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指导教师纳入学业导师范围,由招生就业处管理考核。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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