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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传播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1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科研诚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陕教技办〔2022〕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师范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

第三条学校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四条学院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院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学院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

第七条学院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出版发表等各个重要节点加强预防和引导。对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八条学院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成果等自查、抽查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建立科研诚信台账,撰写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九条在各项学术活动中,应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若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2.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7.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8. 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遵照《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咸师院发〔2016〕54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学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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